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原告 林毓幃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趙犁民

被告 王震光

粘俊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趙梨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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