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原告 林毓幃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趙犁民
被告 王震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趙梨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