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被告丙○○男二被告甲○○男二被告丁○○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