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夢盒子商行即 陳進灃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到本院閱卷,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所實施之集中審理程序,其中命被告等書狀先行、本院依職權調閱證據、訴訟中所為之爭點協商簡化整點、舉證責任分配等,表示意見。且請原告二位訴訟代理人均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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