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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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易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呂晟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5年6
月30日105年度板秩字第48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
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5年10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
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晟維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呂晟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刑事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並提出罰鍰易以
拘留聲請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按罰鍰
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執行通知書載有「受處罰鍰者,應於本通知書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又經聲
請機關於民國105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戶籍地址及
居所地一節,有該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相片各1件在卷
可稽,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2條關於
送達文書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是以本件
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日為105年9月21日,而被移送人迄於10
5年10月1日止均未經被處罰人完納,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為15,000元,其罰
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已逾5日,應以罰鍰
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被處罰人呂晟維應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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