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原 告 潘詩涵 即傑康清潔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園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費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102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年12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
,算至103年1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3年1月27日
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