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264號
原 告 吉宏甲 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灼鋆
訴訟代理人 李乾祿
被 告 楊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社區自94年起
每月收取車位保養費新臺幣200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