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095號
原告 陳麗萍
訴訟代理人 李易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張澄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