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521號債權人 葉庭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查明債務人公司章程有無規定清算人及股東會有無另行選任清算人②若已有清算人,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③若無清算人,請查明債務人公司全體董事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