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平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723號),本院就公然侮辱、傷害及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黃平戎被訴公然侮辱、傷害及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鄭進興 告訴被告黃平戎公然侮辱、傷害及毀損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及第354條之罪,依刑法314條、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其上開部分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上開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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