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即受刑人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220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受刑人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2月23日發布通緝之事實,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9年1月25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90003174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以98年度聲字第3360號裁定就上開2案件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3月8日發布通緝,亦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0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存卷可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本院98年度易字第2799號案件受刑人於偵查中之具保人乙○○於99年4月20日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31日甲○玲離99執更字第278號函、送達證書1張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前,未先切實追保命具保人將被告交案,即先對受刑人發布通緝,程序上容有瑕疵,惟因本院為此裁定時,受刑人並未經緝獲到案,因此,其逃匿而致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尚未免除之情形,依然存在,是本院於具保人經合法傳喚通知,仍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下,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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