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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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宏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109年度審簡字第71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96、936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犯者,不論其行為係在新法施行生效前或施行生效後所為(同條例第35條之
1第1、2款參照),均應適用同條第1、2項(即應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其修法理由謂: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3項。同條例第23條第
2項亦配合修正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可知本次修法對於施用毒品者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之適用範圍,係確立初犯為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先經一完整之醫療處置,3年內再犯者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3年後再犯則裁定觀察勒戒,殆無疑義。但對於3犯以上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逾3年者,究應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3項或第23條第2項處理,本次修法未明確規定,惟基於罪刑法定之明確性原則、法文之文義解釋,參諸觀察勒戒等治療處置,乃結合醫師、觀護人、社工心理諮商等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員參與之保安處分措施,目的除在戒除施用毒品者身癮、心癮之措施外,並企圖重新塑造生活紀律,改變其病態行為,與刑罰之執行並不相同,無法以刑罰補充或替代上開醫療處置之特性。從而,3犯以上如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其間縱經判刑、執行,究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經完整之治療療程不同,無法補充或替代上開之醫療處置,均應再予觀察勒戒之機會,方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㈠10
8年10月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1日
2時,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同年11月7日8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55分許,自行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自承犯罪而願受裁判,並當場交付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破碎玻璃球1個。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破碎玻璃球1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2份,勘察採證同意書2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108年12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附卷可稽,是其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共2次,堪可認定。惟被告最近1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距本件2次施用毒品犯行已逾3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有不同。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應由本院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劉正偉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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