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原告曉明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楷元 被告 王雅亭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標示所示面積84.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詳細位置及面積以實際測量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曉明園邸社區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台中市○區○○○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頂樓之二層鐵皮屋加蓋面積38.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詳細位置及面積以實際測量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曉明園邸社區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建物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建物相近路段、建材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1,109元,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9,932元(81,109元/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2,697元(81,109元/平方公尺×38.5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第三、四項之聲明併請求被告給付449,616元暨法定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第1、2項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系爭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9,868元之土地損害賠償,是上開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洵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92,629元(6,869,932元+3,122,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