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李程維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右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