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添基具保人黃添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添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命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即被告之胞兄黃添偉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5、157至158、159、161、163頁)。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12年8月2日準備
程序期日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且被告及具保人於112年8月2日前所陳報之住所址均經合法送達,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此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57、61、63頁)。
㈢另查被告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前經傳喚未到後,經拘提未獲乙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9月5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33463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被告住所址照片等件可供參照(見本院卷第73、
79、81至83頁)。㈣執上情以觀,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