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聲請人 陳嘉華 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10
6年6月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6年6月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之條件究竟為何,以及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不得僅記載參照新北市105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等官方資料)逐項詳細單獨列載,並應提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 陳寬勇張金鶴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及陳寬勇、張金鶴、 連妘 之財政部國稅局10
4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查詢資料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倘陳寬勇、張金鶴尚未年滿65歲,則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等何以仍有受其扶養之必要?等事項,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一、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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