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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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福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福中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106年度偵字第3603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3630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5即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98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30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六簡字第92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17號判處拘役50日、2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98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9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02.01│106.03.10│106.03.1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速│檢察署106年度偵│││偵字第234號│偵字第238號│字第220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17││事實審││309號│92號│號││├────┼────────┼────────┼────────┤││判決│106.03.02│106.04.10│106.04.13│││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六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17││判決││309號│92號│號││├────┼────────┼────────┼────────┤││判決│106.03.31│106.05.11│106.05.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31號│字1506號│字第2442號│└────────┴────────┴────────┴────────┘┌────────┬────────┬────────┬────────┐│編號│4│5││├────────┼────────┼────────┼────────┤│罪名│詐欺取財│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03.16│106.01.1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04號│字第36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17│106年度嘉簡字第│││事實審││號│798號│││├────┼────────┼────────┼────────┤││判決│106.04.13│106.06.30││││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17│106年度嘉簡第798│││判決││號│號│││├────┼────────┼────────┼────────┤││判決│106.05.15│106.07.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442號│字第42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