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一、二、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一、二、三級毒品罪嫌部分,復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於民國97年4月11日訊問後裁定將其羈押;茲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在案,然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本院因此預定於本院審理中傳喚證人 謝文香賴建名 進行詰問,以釐清被告究有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即本案後續仍有審判程序亟待進行,且依目前卷證即被告供述、證人謝文香、賴建名等人之警詢、偵查證述,及偵查卷附之電話通聯查詢單等資料顯示,前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併有羈押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即被告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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