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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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六○○四○六一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刑保字第九六○○四○六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執行通知函件、送達證書、拘票,執行經傳喚、拘提被告未獲,無法執行、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且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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