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之明細?
二、依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新台幣36,000元,而扣除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外,聲請人如何籌足履行前項協商?又聲請狀記載:「…另行兼差賺錢。…」等語,依此,其收入為何(詳列每筆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金額),均請詳述之。
三、釋明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具體證明。
四、說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3至編號5」所列各項支出究係屬聲請人個人費用?抑或包含其眷屬費用在內?
五、釋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2至編號6」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明細)及證據,暨前開各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併請說明何以均由聲請人負擔而其他家庭成員無庸分攤?
六、書面說明繳納聲請人所述其自用住宅貸款之起迄日期、每次實際還款金額及證明。
七、提出下列文件:㈠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歷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㈡聲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㈢聲請人所有房屋及土地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㈣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係指
聲請人「本人」之必要支出;其他部分若有誤載,並請據實更正)。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與證據。
八、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