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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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毒品及公共
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出監」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前因施用毒品、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6年8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記載,應予刪除(卷內無此項資料)。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俊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有前述所載刑案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竊盜、毒品等前科
之素行,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圖以竊取之方式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41頁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造成被害人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所竊得之機車,已於107年5月1日尋獲乙節,業經被害
王華陽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7至8頁),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968號被告陳俊諺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底層(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諺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毒品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06年8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4月2日凌晨1時23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地下樓,以自備鑰匙竊取王華陽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經王華陽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將安全帽上毛髮送驗比對DNA,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諺於本署偵訊中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王華陽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檢察官林渝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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