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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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惠玉 代理人 周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丁于真┌──────────────────────────────────────┐│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9﹞│1│1000││├──┼───────────┼──────────┼───┼────┼───┤│0002│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3│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2﹞│1│1000││├──┼───────────┼──────────┼───┼────┼───┤│0004│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4﹞│1│1000││├──┼───────────┼──────────┼───┼────┼───┤│0005│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6﹞│1│1000││├──┼───────────┼──────────┼───┼────┼───┤│0006│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8﹞│1│1000││├──┼───────────┼──────────┼───┼────┼───┤│0007│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