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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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刑補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0號聲請人 林柏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柏光以其遭違法羈押,及屢次聲請合併執行,均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駁回,且其應執行刑業已逾3年,本不應執行拘役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
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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