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寅○○
辛○○原告即反訴被告丁○○住
庚○○住丑○○住原告甲○○住
癸○○住巳○○住子○○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二樓己○○住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辰○○住原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午○○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午○○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被告丙○○住
卯○○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敏如 住被告即反訴原告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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