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