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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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22號原告黃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泉 被告宏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昭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鄭淑芬 ,現已變更為李昭慶,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茲因李昭慶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李昭慶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