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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