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劉純琳 被告 李俊義
車忠達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