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夏蒼進 被告 鄭棨皓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8年度簡字第9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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