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杰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宗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特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