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92號視同上訴人 許志成 原視同上訴人 林靜琬 (即 林王詠吟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振明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林靜琬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林靜琬、許志成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視同上訴人林靜琬、許志成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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