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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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殷雪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殷雪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殷雪霞因偽造有價證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殷雪霞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因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恐提訊受刑人表示意見有感染風險,遂於民國111年5月3日以111中分高刑夕111聲1004字第4131號函諭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達意見,嗣受刑人於111年5月5日收受該函文後,迄至111年5月17日均未具狀陳述意見,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附表:受刑人許殷雪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05日101年12月12日107年09月14日107年10月26日106年04月24日107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判決日期110/09/09110/09/09110/09/0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9/09110/09/09110/09/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30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間之某日107年11月19日108年0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42號判決日期110/09/09110/09/09110/09/0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7111/03/17111/03/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