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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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美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菊妹
王若婕
一、債務人劉菊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
二、債務人王若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