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2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2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9,
662元,及其中新台幣9,429元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8,986元,
及其中新台幣26,489元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