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二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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