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0年1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90,533元未付,其中78,083元為消費款;11,366元為循環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92年12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並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21日止累計427,949元正未給付,其中396,379元為本金;30,522元為利息;1,0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8,083元│100年1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2│396,379元│100年1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18.25│無│無││││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