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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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張榮華 相對人 劉孟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5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3月30日至112年3月30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相對人:劉孟松。債務人: 董盈玲 。嗣債務人董盈玲於91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並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20萬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2月2日通知相對人劉孟松、債務人董盈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07年2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鹿谷鄉│新和││66│空│22399.94│1/6│劉孟松││││││││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