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0號原告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告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