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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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41號上訴人即原告方 簡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庭嘉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29,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