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柯春蘭
吳秋賢 黃俊斌 黃曉蓓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雅軒 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2,00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50+50+40+40+10)平方公尺×33,800元/平方公尺=6,4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