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林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楠 、 莊美淵 、 吳貴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