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景塤 被告 許瑞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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