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林國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黃萬盾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4萬4410元(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等之土地增加之價值,詳如卷內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