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選任辯護人陳秀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