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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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選任辯護人陳秀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