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