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擔生活教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告丁○○原名 陳怡妏 法定代理人戊○○原名 陳青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關於請求分擔生活教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台幣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