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國民(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國民(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