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已於9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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