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