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43歲民
(甲○○丙○○上一人游開雄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丙○○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被告乙○○另曾另案借執行六日,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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