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 劉婉如 相對人法喜市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8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6H549)五、調解結果之5、11,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3萬1108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7年8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自107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分7期給付,前六期每月5000元,最後一期1108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案號:1976H549),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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